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联系我们

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

2017-2-15 16:52:49      点击:

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

光伏系统工程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2017/2/15 10:19:52   

光伏网讯: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决定对2017年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部分实施竞争性分配,并制定了《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于2017年2月2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宁波市参与省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竞争,但不享受省财政资金补助。

2017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2013—2016年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绩效评价,并对到期的示范区建设进行综合验收,如验收不通过将视情扣回补助资金。

联系人:省能源局电力与新能源处王国庆,电话:0571—87051712;省财政厅经建处赵霞,电话:0571—87055752。

附件: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2月8日

附件

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3号),为及时有效发挥我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导向作用,规范、公平、公开使用专项资金,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导向、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重点支持全省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专项资金采用公开竞争性分配方式,通过对示范县、示范镇建设补助,加快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升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标准,推动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加快我省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

二、清洁能源示范县

(一)申报条件

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源禀赋好、社会认知度高、有支持鼓励政策的县(市、区)。优先支持加快发展和边远海岛地区创建示范县。

2.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总能源消费比重不低于3%,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6万吨标准煤的县(市、区)。

3.通过新建重点项目,2018年全县(市、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总能源消费比重在2015年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二)资金补助规定

1.单个示范县(市、区)补助金额不超过1800万元。

2.专项资金申请需落实到具体新建重点项目。

3.新建重点项目包括:连片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5000户以上);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10兆瓦以上);地面光伏电站项目(20兆瓦以上);风电项目(30兆瓦以上);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项目(1000户以上)、集中式地热能利用项目(单个项目供热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1000户以上);大型沼气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50千瓦以上,包括新建和扩容项目);大型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单个项目年产能0.5万吨以上,包括新建和扩容项目);生物质液体燃料项目、海洋能项目等。

4.项目建设年限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6.专项资金申请金额按照重点项目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不超过0.8元/瓦,光伏、风电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沼气发电、地热能、空气源热泵、光热构件项目、海洋能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

(三)申报要求

参与竞争的县(市、区)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提交以下材料:

1.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2.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

3.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重点项目真实性和按期投运的承诺函。

4.重点项目实施清单表(已开工重点项目需提供实物照片)。

已获2013、2014、2015、2016年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县不参与竞争;获得新能源示范镇建设的县可申报示范县,但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已获得补助的示范镇建设。

三、新能源示范镇

(一)申报条件

按照“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要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好,农村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较高、所在县(市、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并已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行政镇(街道)。优先支持加快发展和边远海岛地区创建新能源示范镇。

(二)资金补助规定

1.单个示范镇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2.专项补助申请需落实到具体新建重点项目。

3.新建重点项目包括: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800户以上);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3兆瓦以上);地面农光(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5兆瓦以上);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160户以上)、地热能利用(2000平方米以上)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160户以上);风能利用项目(1万千瓦装机以上);其他项目,包括农村大型沼气发电项目、光伏路灯(200盏以上)等。

4.项目建设年限为2016—2018年。

5.中央和省级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6.专项资金申请金额按照重点项目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补助不超过0.8元/瓦,光伏、风电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3%,空气源热泵项目、地热能利用、沼气发电项目、光热建筑构件项目、光伏路灯项目补助不高于项目投资的10%。

(三)申报要求

参与竞争的行政镇(街道)需根据实施方案编制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示范镇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

2.新能源示范镇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4)。

3.县(市、区)政府出具的重点项目真实性和按期投运的承诺函。

4.重点项目实施清单表(已开工重点项目需提供实物照片)。

示范镇可与示范县同时申报,示范县优先考虑。示范县区域内的示范镇,补助资金不再重复安排。已获2013、2014、2015、2016年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县、示范镇不参与竞争。

四、竞争性分配程序

按照《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主要程序如下:

(一)初步审核

参与竞争的示范县、示范镇,由县(市、区)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经设区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一个设区市申报示范县不超过2个、示范镇不超过3个。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市、县(市、区)发改和财政部门公章(一式八份,附电子光盘)。

(二)审核确认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发布公告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在省发改、财政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确定专家评审时间、地点和竞争性分配程序等信息。

(四)专家评审

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示范县、示范镇进行评审。参与竞争的示范县、示范镇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进行评审答辩。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决策,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五)公布结果

评审得分按照高低排序,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审查后,入围示范县、示范镇在省发改、财政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最终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六)综合验收

到期后,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实施方案对示范区建设进行综合验收,如验收不通过将视情扣回补助资金。

附件1.

清洁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全县发展概况。包括全县人口构成、经济总量、能源消费结构。

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状况。分析县(市、区)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和开发利用现状,包括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站、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状况。从政策条件、投资管理、技术措施等方面,分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面临障碍。

三、发展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需与县(市、区)能源发展总体目标协调一致,具有可行性和可考核性。基准年为2015年,提出2016—2018年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累计规模和消费增幅指标,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分项目标。

四、重点项目。根据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提出2016—2018年新建可再生能源重点项目。重点项目:连片家庭屋顶光伏,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地面光伏电站,风电,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集中式地热能,大型沼气发电,大型生物质成型燃料,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生物质液体燃料,海洋能等。重点项目需2016年或2017年开工,2018年底前建成投运,明确项目进度、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和申请补助金额(详见附表1)。

五、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分析方案实施后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及产生效益,周边城镇可再生能源推广,以及可再生能源项目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的示范作用。

六、环境影响和减排效益。从优化环境、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对方案实施进行环境影响和减排效益分析。

七、组织保障措施。提出清洁能源示范县建设的管理体系、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从政策、组织管理、资金、服务体系、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附件2.

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

一、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本条件

2015年全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3%,或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6万吨标准煤。

(二)评价指标

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分别为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评价指标、分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激励政策和组织管理指标,基准分为100分(详见附表2)。

二、清洁能源示范县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一)基本条件

要求申报县(市、区)201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不低于3%,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达6万吨标准煤。该指标旨在表明示范县应具有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基础。

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是指在县域内消耗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后的数量,能源消费量按申报县(市、区)能源统计年鉴或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按发电标准煤耗)进行计算。

(二)评价指标(基准分100分)

1、可再生能源利用比重

可再生能源利用比重是指建设期末申报县(市、区)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全县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

评价指标为:2018年底全县可再生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在2015年基础上提升2个百分点。基准分5分。

2、分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

鼓励各地全面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申报县(市、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期需为2016—2018年。

(1)连片家庭屋顶光伏

该项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安装连片(以村为单位)家庭屋顶光伏5000户。基准分30分。

(2)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

该项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10兆瓦。基准分15分。

(3)大型地面光伏电站

该项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太阳能光伏发电安装量不低于20兆瓦。基准分5分。

(4)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或地热能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

该项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连片家庭空气源热泵1000户,基准分10分。

该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规模以上地热能供暖(制冷)、热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积新增不小于1万平方米。基准分10分。

该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新建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不低于1000户。基准分10分。

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地热能和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均有,可累加得分。

(5)风能利用

该项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增风电装机容量不低于3万千瓦。基准分5分。

(6)生物质能利用

该指标要求到2018年底,新建生物成型燃料项目(年产能0.5万吨以上)或沼气发电项目(单个装机50千瓦以上)或生物质液体燃料项目。基准分5分。

(7)海洋能利用

新建海洋能项目,基准分5分。

(8)其他

具有填补省内、国内技术空白,示范性十分突出的项目,可得10分(具有国际示范意义的项目,可得20分)。

(1)-(7)类评价指标均已标明项目建设规模基准值,项目实际建设规模高于或低于该基准值的,在基准分上相应加分或扣分。2016年已开工建设或部分完工的,视规模给予加分。

3、激励政策和组织管理指标

(1)地方政策支持

县级政府制定和出台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推进措施或资金补助政策,有利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顺利实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可再生能源发展。满分5分。

(2)组织管理和宣传引导

地方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导小组或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牵头主管部门。县城区内设可再生能源发展展示厅或主题公园;各镇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宣传牌;在当地中小学开展可再生能源技术普及教育等。满分5分。

三、可再生能源利用统计说明

1、统计范围

评价指标体系的统计范围为县(市、区)辖区。

2、可再生能源统计方法

(1)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发电量计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太阳能(包括风光互补)路灯、庭院灯等以利用量(利用量等于灯的功率乘以全年利用小时数)计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2)太阳能热利用项目。根据统计的总集热面积,乘以相应地区的单位集热面积年替代燃煤量,以替代燃煤量计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3)生物质能项目。利用农林生物质资源生产电力、生物质燃料、沼气等,以所投入的生物质资源折算的标煤量计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中,产出产品不再进行统计。

(4)对于在配电网并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所生产的电力可计入本地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中。

对于在输电网并网的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测算:一是对于电力净输入县(市、区),其所产电力全部计入本地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中;二是对于电力净输出县(市、区),以本地区电力消费量乘以可再生能源电力产量占当地电力上网电量的比例计入本地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中。

(5)如可确认输入的电力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时,其供电量可计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具体测算方法及折标系数详见附表3。

附件3

新能源示范镇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一、全镇发展概况。包括全镇人口构成、经济总量与结构、能源消费结构情况,以及城镇生活能源消费状况。

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状况。分析全镇光伏、风能、生物质能,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等资源情况和开发利用现状。从政策条件、投资管理、技术措施等方面,分析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面临障碍。

三、发展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2016—2018年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以及发展目标。

四、重点项目。提出2016—2018年光伏发电应用重点项目,包括家庭屋顶光伏发电,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地面农光(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地热能利用、风能利用、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光伏路灯等。重点项目需在2016年或2017年开工,2018年底前建成投运,明确项目进度、建设内容和年度投资估算(详见附表4)。

五、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分析方案实施后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及产生效益,周边城镇可再生能源推广,以及可再生能源项目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的示范作用。

六、环境影响和减排效益。从优化环境、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对方案实施进行环境影响和减排效益分析。

七、组织保障措施。提出新能源示范镇建设的管理体系、工作机制,从组织管理、资金、服务体系、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附件4

新能源示范镇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本条件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基础较好,农村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较高的行政镇。

二、评价指标(标准分100分)

新能源示范镇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为分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和保障体系,基准分为100分(详见附表5)。

附表5新能源示范镇指标体系评价表

三、新能源示范镇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1.农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800户。

全镇家庭屋顶光伏发电系统需建成800户,基准分35分。

2.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3兆瓦。

全镇大型企业或公共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需达3兆瓦,基准分20分。

3.大型地面农光(渔光)互补光伏电站。

全镇大型地面农光(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需达5兆瓦,基准分5分。

4.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或地热能利用或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

全镇建设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160户,或新增地热能供暖、热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全镇光热建筑构件应用新建户数≥160户,基准分15分。

集中连片空气源热泵、地热能和光热建筑构件应用项目均有,可累加得分。

5.风能利用

全镇新增风电装机容量≥1万千瓦,基准分5分。

6.其他。

全镇光伏路灯安装200盏或单个50千瓦沼气发电项目,基准分5分。

7.地方政策支持及宣传引导。

该县(市、区)或城镇已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且设立宣传牌等宣传设施增强社会发展可再生能源认知度。满分15分。

1-7类评价指标均已标明项目建设规模基准值,项目实际建设规模高于或低于该基准值的,在基准分上相应加分或扣分。2016年已开工建设或部分完工的,视规模给予加分。

原标题:2017年度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部分实施方案